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
时间:2024-07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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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文件
雷文二届【2024】1号
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名称
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
第二条 性质
全国雷氏宗亲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
第三条 宗旨
拥护中国共产党,遵守国家法纪,热爱祖国,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。热爱雷氏家族,研究雷氏文化,传承雷氏优秀传统家风。编纂雷氏家谱,建设雷氏总祠,修复雷氏祖墓,推介雷氏优秀企业,宣传雷氏精英人物,发扬雷姓特色文化,服务雷氏宗亲,振兴雷氏家族,为建设国家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五条 凡自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全国雷氏族人,年满十八周岁,自愿申请,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:
1.对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.对本会工作的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3.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权;
4.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信息、资料、刊物、文献等优先取得权;
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权。
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.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;
3.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4.随时反馈信息,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;
5.主动联络各地宗亲,宣传本会的重大活动及成果,增强广大宗亲的凝聚力。
第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,应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。
第九条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,损害本会合法权益或名誉和受到刑事处罚的,本会有权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:
1.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;
2.选举和罢免本会领导班子成员;
3.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.决定或终止各项重大事宜,并通过决议。
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,副会长、顾问若干名,各省(市)会长为本会副会长。
第十三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,由热心本族事业、德高望重、有一定贡献者担任。
第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委员会、秘书处、财务部、宣传委员会、
数字史馆、雷姓网站、网络谱辑录部、雷氏博物馆、
建祠部、企业商务联络部、雷锋精神传承暨家风教育
部、族史文化研究部、样式雷文化研究部、三公陵园
管理处、焕公纪念堂管理处等办事机构。
第十五条 研究会和各办事机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以下职权:
1.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2.检查督促各项决议落实情况;
3.提名本会荣誉会长、名誉正副会长、副会长、顾问、
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候选人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正
式任命;
4.规划本会发展方向,督查各部门工作进度;
5.签署有关文件,审查财务收支情况,作年度报告。
第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,由秘书长主持,其工作
职责为:
1.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,向会
长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;
2.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协调本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,
及时发布、交流相关信息。
3.主持编写会刊、简讯,起草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。
第十八条 班子成员必须有高度的奉献精神,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。各职能部门要服从领导,顾全大局,秉承团结,遵守本会章程,完成相对应的工作任务。
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:服从领导,接受监督。实行民主集中制,少数服从多数,多数服从史实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
第二十条 本会资金来源:热心宗亲捐助、爱心企业家赞助和其
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捐资奖励办法:另行拟订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资金统一收缴,专户管理,分项使用。透明管理,做到收有凭,付有据,单单有签证和会长审批。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每年向全国宗亲公布帐目。
第二十三条 加强财务监管力度,实行钱、帐分管,接受监事委员会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核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各部、委、馆、站、处需投入经费,由集体研究决定后拨给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所有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
用。
第二十六条 所有机构成员一律不得以研究会或部门的名义向宗亲集资,一经发现,即予以除名,追回所有款项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联谱建祠工程结束后,剩余资金转入“中华雷氏发展互助基金”账户,经代表大会研究后统一管理使用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所有会员,严格遵守“三要九不准”之规定,即:要团结,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,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,不搞小团体、另立山头;要廉洁,不铺张浪费,不弄虚作假,不坑蒙拐骗;要爱族,不损本会名誉,不做违章之事,不凌驾于本会之上。若有违反,经劝告不改者,予以撤职并除名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5日研究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
生效。
中华雷氏文化研究会
2024年7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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